經貿事務財團法人及社會團體「舉辦(限國外)或參加國際商展」之業務補助申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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申請期限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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自即日起至本(103)年10月31日止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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經費來源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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本部推廣貿易基金項下編列補助經費,將依立法院通過之實際預算數為準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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計畫執行期間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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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04年1月1日至12月31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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檢 附 文 件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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附件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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名稱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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備註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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附件1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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「辦理推廣貿易業務補助申請書」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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附件2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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「在國外舉辦或參加國內外國際展覽申請補助計畫書」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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* 須填寫展覽之代碼及中英名稱(請至下列系統查詢)
「補助公司或商號參加國際展覽管理系統」→「展覽代碼查詢」項下
https://espo.trade.gov.tw/tbjq/login.jsp#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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附件3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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「辦理推廣貿易業務申請補助經費預算表」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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* 編列之費用須與計畫之執行有直接關聯,一經審查核定後,即不得於事後自行增列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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注 意 事 項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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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一) 受補助單位須依會員家數達一定參展廠商家數之申請門檻(參考附件4),且辦理「參加國際展覽」計畫應請詳實規劃,並應將5成以上補助款回饋予參展廠商,核銷時應檢附參展廠商獲補助款之收據憑核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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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二) 參展攤位面積不足90平方公尺之展項,不予補助差旅費;超過90平方公尺者,補助1位隨團工作人員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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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三) 104年度每一攤位(9平方公尺)最高補助新台幣10萬元,每一展項最高補助新台幣150萬元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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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四) 本案因預算有限,對各公協會申請補助之計畫勢必無法全部予以補助,爰以本局選定之104年重點市場為優先補助對象(如附件4,惟本局對中國大陸展覽補助總額不超過25%之上限)。另請填列附件1「辦理推廣貿易業務補助申請書」時,請按各計畫擬獲得補助之優先順序排列,俾利評參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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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五) 鑒於政府經費有限,應發揮最大之效益,且避免受補助單位核銷時增列其他費用,以規避賸餘款繳還之規定,104年經費預算表加註:計畫預算編列應詳實列出收支項目,且支出項目須與計畫之執行有直接關聯,一經本局核定補助計畫,如須變更或取消請依「附件5、補助辦法」第14條規定辦理。另各計畫執行完畢後,經費如有賸餘,應按計畫經費來源比例繳還本局,但賸餘款超過補助經費時,本局不予補助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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